会议审议 - 公司于2025年11月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多项修订议案[1] - 《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与《董事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2] 股份相关 - 公司发起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认购股份数为18601万股,出资时间为1991年10月31日[5][6]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有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8]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向股东会行使提案权[9]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9]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当日书面报告公司[11] 公司章程修订 - 《公司章程》删除“监事”表述,“监事会”改为审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5] - 《公司章程》“总经理”改为“经理”,“副总经理”改为“副经理”[5] - 《公司章程》第一条增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及相关法规引用[5] - 《公司章程》第九条新增法定代表人相关规定[5][6] - 《公司章程》第十条将公司承担债务责任的表述从“全部资产”改为“全部财产”[6] - 《公司章程》第十一条修订后对监事的约束不再提及[6]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应提供证明持股类别及数量的书面文件[9] -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法,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认定无效;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10] -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请求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消灭[10]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致公司损失时,可书面请求审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向法院诉讼[10]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审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致公司损失时,可书面请求董事会向法院诉讼[10]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形可书面请求或直接诉讼[11] 股东会相关 - 股东会可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报酬事项[13] - 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等[13] -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作决议[13] - 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决定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13]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会审议[14] - 公司主业范围内投资项目,投资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除特定情况)需股东会审议[14] -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14][15]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5]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5] - 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70%需股东会审议[15] -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议[15] 董事会相关 -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30] - 董事会行使召集股东会、执行决议等职权[31] - 董事会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定年度财务决算方案[31] - 董事会拟订公司重大收购等方案,决定特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31] - 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等事项[31] -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奖惩[31]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37]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37] - 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38] 审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 - 公司设置审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38] - 审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等,相关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33] - 审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开临时会议,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经成员过半数通过[33][34] 其他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36] - 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以续聘[39] -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39] -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且应经董事会决议[40]
深物业A(000011)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