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环保(000544)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规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 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 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 尚未披露的信息。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中 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