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华生物(300841)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资助原则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原则,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资助[2][4] 审议流程 - 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4]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管理层审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7]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等五种情形,经董事会审议后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7][8] 资助要求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成本应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期限原则上不超十二个月[5]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与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期限届满后继续资助需重新履行程序[8] 信息披露 - 披露资助事项应向深交所提交公告文稿等文件,公告应包含资助事项概述等至少八项内容[10] - 已披露资助事项出现被资助对象逾期未还款等情形时,应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措施[12] - 因交易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原有事项构成资助情形应及时披露[12] 职责分工 - 财务部门负责接受资助对象风险调查、办理财务资助手续并跟踪监督[13]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财务资助事项信息披露,财务部门等协助[13] -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财务资助事项合规性监督检查[13] 违规处理 - 违反规定造成损失追究相关人员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5] 制度说明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15][16]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由董事会批准生效[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