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及时通知保荐或独立财务顾问[8]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等情况,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4]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5] - 节余资金达或超项目募集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15] 资金置换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5] - 支付人员薪酬等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困难时,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可置换[17]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且不得为非保本型、不得质押[18] 协议签订与资金存放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三方监管协议[8]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5] 资金使用审议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等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及保荐或独立财务顾问同意[12] 临时补流规定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需通过专户,仅限主营活动,单次不超12个月,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19]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告多项内容[19] - 补流到期前公司应将资金归还专户,无法归还需提前审议并公告[20]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至迟在同批次募投项目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20][21] 用途变更界定 - 公司存在取消原项目等情形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超额度等严重情形视为擅自改变用途[23] 内部检查与披露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7] -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7]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9] -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32] 制度实施与修改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36]
松原安全(30089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