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化纤(600889) -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经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南京化纤南京化纤(SH:600889)2025-11-10 18:46

股本信息 - 公司于1996年2月6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2]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66346010元[3] - 公司发起人南京化学纤维厂认购股份数为54280977股[9] -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366346010股,均为普通股[9] 股份转让与财务资助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9] - 董事会作出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决议,需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16]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15]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16] 股东权益与决议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19]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形下可请求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诉讼,或直接诉讼[22] - 股东可在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决议[20]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30]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30]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30] 会议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3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等情形发生时,公司需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31] - 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或请求后,需在10日内书面反馈[33][34]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需在作出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33][3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37]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38] 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49]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9]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49] 其他规定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91]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94] - 公司现金分红需上一会计年度盈利,未分配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无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96] -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至少现金分配利润一次,最近三年现金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97] -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结合或其他合法方式,优先现金分红,原则上每年分配一次,可中期分配[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