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修订 - 依据财会〔2023〕4号文件修订原制度部分条款并优化表述[2][3][4] - 修订后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2] - 修订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行政处罚[3] - 修订后审计委员会职责增加多项内容[4] - 修订后选聘程序包括审计委员会提要求、财务部门形成文件等步骤[4] - 原制度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内容合并为第三章第六条[4] 选聘方式 - 采用竞争性谈判等公开选聘方式,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6] 评价要素 - 选聘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等多方面内容[7]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7] - 以满足要求的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平均值为选聘基准价计算得分[7] 费用相关 - 选聘原则上不得设最高限价,确需设置应说明依据及合理性[8] - 聘任期内可合理调整审计费用,下降20%以上需说明情况并报送[8] 信息披露 -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8] - 每年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责情况报告[8] 任期规定 - 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特殊情况不超过10年[8]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审计[9] - 不同事务所、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审计服务期限应合并计算[9] 资料保存 - 选聘、应聘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9] 改聘要求 -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0] 关注情形 - 审计委员会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报出具前等5种情形保持关注[11] - 拟聘任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多个项目被立案调查需关注[11] -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变动大或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需关注[11] 办法施行 -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12]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12]
深深房A(000029)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办法修订对比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