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通股份(603209) -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兴通股份兴通股份(SH:603209)2025-11-10 19:16

控股股东相关 - 控股股东指持股超公司股本总额50%或表决权足以影响股东会决议的股东[2] -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关联交易须按规定决策实施,明确结算期限[6] -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权利操纵公司从事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15] -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人员、资产、财务分开,保持公司独立性[16] - 控股股东投入公司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得违规占用[18] 资金管理 - 公司不得拆借资金、提供委托贷款等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6] -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7]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特定情形除外[15] 责任与措施 -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及清欠工作第一责任人[8] - 公司审计委员会定期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并上报[9] - 发生资金占用,公司董事会应采取保护性措施,必要时提起诉讼[11] - 注册会计师审计应出具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说明[11] - 发生违规资金占用,应制定清欠方案并报告公告[12] - 控股股东侵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时董事会应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15] - 控股股东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时董事会可要求赔偿并追究责任[20] - 董事和高管协助侵占公司财产,董事会可处分或解聘责任人[20] -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行为,将处分责任人[20] 制度执行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