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6]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8] 资金支取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超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9] 协议终止条件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调查,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9]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13]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3]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6]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中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6]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16] - 现金管理产品到期收回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再次开展现金管理[16] 节余资金披露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9]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20]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0] 补充流动资金 - 公司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18] 项目进展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8] 审计与核查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等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9]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9]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9]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具体使用计划[28]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由董事会决议,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8] 报告披露 - 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30] 配合与整改 - 公司应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现场核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资料[30]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未履行三方监管协议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30] 办法说明 -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32]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2] -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32] - 本办法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32]
诺邦股份(603238)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1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