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灿光电(300708)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三)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四)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以及本制度的规 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