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限制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20%,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5]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及高风险投资[8]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13]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12个月[14] - 每12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超募资金累计不得超总额30%[17] 项目论证与节余资金处理 - 超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重新论证项目[9]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豁免特定程序[11]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1]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公司可单方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5] 资金置换与存放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6个月[10]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4] - 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5] 项目变更与核查 - 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需报告交易所并公告[19]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21]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21]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现场核查一次[23] 信息披露与制度规定 - 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14]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归还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14] - 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16] - 在定期报告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批准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25] - 其他募集资金相关信息以临时报告形式公告[25] -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程序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26] - 制度中“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27]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7]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7]
聚灿光电(30070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