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地(000736) -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中交地产中交地产(SZ:000736)2025-11-10 20:01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2]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4]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协议提前终止,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报深交所备案公告[9] 资金置换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六个月内置换[14] - 自筹资金支付人员薪酬等,六个月内可置换[14]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12]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4]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5]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一次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26] - 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5] 资金使用与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应通过专户,限于主营业务相关活动[14]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5] - 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二日内公告[15]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董事会会议后二日内公告[16]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同意[23] -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还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3] -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年报披露[24] 项目实施地点变更 -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二日内公告[22] 违规责任 - 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违规致使公司受损,相关责任人视情况处分,严重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7] - 公司及其相关主体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28] 制度说明 - 本制度“以上”含本数,“低于”或“超过”不含本数[30]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30] - 本制度与后续法律等抵触时按当时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修正[30]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30]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