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超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3]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3] 协议签订与公告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6][7][8]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之日起2周内签订新协议,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8] 资金使用审议与公告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特定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4] 资金存放管理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超募资金也应专户管理[6] 银行对账单提供 - 商业银行应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资金支出审批 -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资金支出需履行严格审批手续[11] 募投项目延期 -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原定期限完成拟延期,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13][14] 资金置换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需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支付困难时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置换[15] 闲置资金管理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需为安全性高、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不可质押的结构性存款或大额存单等[15]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需归还前次到期资金[16] 节余资金披露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项目募集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9]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净额5%,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20]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占募集净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0] 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或独董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审议后2个交易日公告[22] 募投项目变更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董事会决议,2个交易日公告[23] - 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25] 收购资产要求 -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控人资产,需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24] 资金使用记录与检查 -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支出与投入情况[26]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报告[26] 募投项目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6] -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27] 审计与核查 -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并公告[27]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一次现场调查[27]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7] 报告披露 - 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28] 制度解释与实施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批准后实施[31] 原制度废止 - 原杭热电集司《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8﹞117号)废止[31]
杭州热电(605011) - 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