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锋股份(002806) -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
审计委员会设置 - 公司应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4] 内审部管理 - 设内审部部长1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6] -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11]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结束后两个月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11] - 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14] 审计重点及流程 - 重点检查评估对外投资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15] - 重要对外投资等事项发生后及时审计并关注相应内容[15][16][17] 报告审议与核查 - 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20] -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0]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20] 审计报告要求 - 公司至少每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审计报告[20]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时董事会需做专项说明[20] 违规处罚 - 内审部对违规部门或个人可建议董事会给予警告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22] - 内部审计人员违规董事会可给予警告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24] 制度说明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27]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8]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