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11]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11]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1]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日起两周内签新协议并公告[13] - 公司应在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并公告[13] 募投项目规定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超过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16]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非金融类企业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16] -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真实,防关联人非法占用或挪用[17] 资金使用安排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需在转入专项账户后6个月内实施[18]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到期收回并公告后才可再开展[18] -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不超12个月,到期前归还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公告[20]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项目承诺投资额5%,用于其他募投项目可免特定程序[22]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23]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在净额10%以上,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23] 项目变更转让 -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公告[26] - 公司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公告原因[28] 资金使用报告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公告[21]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归还后,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公告[20] 核查与审计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披露[39]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39] -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提交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31] - 公司内审部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报告审计委员会[41] - 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董事会收到后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公告[42]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核查公司募集资金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32]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2] - 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时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3] - 公司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意见[33]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起生效[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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