徕木股份(603633) - 徕木股份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担保审批 - 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或经股东会批准[10] - 超董事会权限部分担保需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2] - 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2]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或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特殊审议[12] -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特定程序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关联人应提供反担保[16] 担保管理 - 董事会应每年核查并披露上市公司全部担保行为结果[14] - 担保债务到期展期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17]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比照担保规定执行[19] 信息披露 - 公司需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信息,含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对外担保总额等[22] - 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特定情形需及时披露[22] -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决议后通知公司披露信息[22] 风险防范 - 财务部门应跟踪被担保方情况,恶化需汇报提建议[24] - 发现被担保方转移财产等行为,协同法律事务部门防范风险[24] - 担保期特定时间通知被担保方清偿债务[24] -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公司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24]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未申报债权,责任人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24]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上市公司相关规定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实施[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