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7]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7] 提议与请求 - 1/2以上独立董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12] 临时提案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5] 通知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各股东[16] 股权登记 -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7] 延期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若出现该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因[17]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0] 中小投资者 - 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26] 表决权限制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6] 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6] 累积投票制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27] - 累积投票制下,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27] 董事当选 - 当选董事的每位候选人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28] 投票表决 -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29]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29] - 未填、错填等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所持股份数表决结果计为“弃权”[29] 决议通过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0]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决议(轻微瑕疵除外)[31] 记录保存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4] 决议公告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比等信息[36] - 提案未获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应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36] 方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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