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财顾问[9]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5] - 超过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5]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7] - 募投项目支付人员薪酬等以募集资金支付困难,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7] 协议签订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9] - 三方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12] 资金使用审议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特定事项需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独财顾问发表意见后披露[18] - 公司改变募资用途和使用超募、节余资金达股东会审议标准,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8] 现金管理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通过专户或专用结算账户实施[18]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为非保本型、不得质押[19]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生产经营活动[20]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具体使用计划[22] 违规认定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超审议额度、期限或用途,情形严重视为擅自改变用途[24] 内部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8] 项目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8]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资金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29]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用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到账超一年、不影响其他项目实施等要求[26] 项目实施变更 -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为合资经营方式实施应控股[25] 用途变更要求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应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27] 外部检查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30] 年度核查报告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0] 特定结论处理 - 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30] 违规处理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等未履行协议或存在重大违规等,应督促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30] - 公司有关责任人违反规定,应责令立即改正,造成损失将给予处分及追究责任[30]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2]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抵触时,以相关规定为准[32]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32]
宏创控股(002379) - 宏创控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