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制度审议 - 制度经2025年11月11日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2]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37] 担保比例与审批 - 公司为控股、非控股公司担保应按持股比例进行,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12]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董事审议同意,关联董事回避[13] 需股东会批准情形 -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13] -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13] - 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13]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13] -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15]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15] 担保额度调剂 - 获调剂方单笔担保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9] - 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处获担保额度[19] - 调剂发生时合并报表外主体获调剂累计总额不超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19] 担保业务监督 - 发现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十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况应启动追偿程序[29] - 担保业务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一次[29] - 担保监测数据按季度向招商公路报送[30] 被担保人关注情形 -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需关注[33] -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需关注[33] 保密与责任 - 公司需在担保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知悉人员有保密义务[36] - 已披露担保事项出现特定情形时,有关责任方应及时告知董秘及董办[36] - 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致公司损害的人员需承担赔偿责任[37] - 经办负责人怠于行使职权致公司损害的需承担赔偿责任[38] 其他规定 - 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后续法规等冲突时按相关规定执行[37] - 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37]
招商公路(001965) -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