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协议终止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独财[7]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提供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7] 资金使用限制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10]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应在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1] - 公司应在年度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11]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2] 项目延期与评估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按期完成拟延期,需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相关情况[13]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特定情形,公司需重新评估是否继续实施并披露[13] 资金置换与补充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应经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发表意见并披露[14]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4]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相关内容,到期归还,无法按期归还需履行程序并公告[15] 资金现金管理 - 公司可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需为保本型、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实施需通过专户或专用结算账户[16] 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审议、保监机构发表意见并股东会批准,变更后需公告相关内容[19] 项目合资经营 - 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应控股确保有效控制[22] 项目实施地点变更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相关情况[24] 资金节余使用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后可使用;达到或超过10%,还需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2] 内部审计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5]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若认为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再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5]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董事会应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6] 保荐机构核查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现场检查一次,年末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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