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华数据(002335)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1月制定)
科华数据科华数据(SZ:002335)2025-11-11 19:17

资金支取审批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独财[6] - 单笔支付金额50万元以下由授权副总裁审批,50万元以上由集团董事长审批[10] 募投项目规定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募投项目[13] - 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达或超10%,需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6]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应经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16] - 公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应通过专户或专用结算账户实施,产品需为高安全性、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17][18]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通过专户,限于主营业务,单次不超十二个月,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19]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注销,至迟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20]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按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顺序进行[21]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改变实施主体或方式等属募集资金用途改变,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意见并股东会审议[24] -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应控股确保有效控制[25] -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应经董事会审议并公告[25] 监督检查 - 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9]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30] 鉴证与核查 -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董事会专项报告进行合理鉴证并提出结论[31]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披露[31]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31]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1] - 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31]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三方协议等情况,应督促公司整改并报告[32] 办法说明 - 本办法“以上”“以下”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34]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4] -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