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荣股份(301223)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中荣股份中荣股份(SZ:301223)2025-11-12 11:44

财务资助期限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期限原则上不超12个月[6] - 约定期限届满后继续资助视同新发生行为需重新报批[10] 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需经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8]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8] - 资助累计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8] - 关联参股公司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和出席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13] 资助限制 -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1] - 不得为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12] 信息披露 - 披露财务资助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多项内容[12] - 被资助对象到期未还款等情形公司需及时披露情况及措施[13] 责任与制度说明 - 违反制度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将追究有关人员经济责任,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17] - 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19] - 制度未尽事宜或冲突时以相关法律等规定为准[19]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0]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