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荣股份(30122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中荣股份中荣股份(SZ:301223)2025-11-12 11:44

募集资金监管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检查一次[3]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进行现场核查[31] 资金支取与使用审批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相关方[8] - 募集资金使用金额超10%以上须总经理审批[14][15] 协议管理 -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履职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9]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10]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16] - 超过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50%需重新论证[16]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需调整计划[29]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程序[18] - 节余资金达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8] 资金置换与补充 - 以自筹资金支付募集资金相关事项后可在六个月内置换[19]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19]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应归还,无法归还需提前公告[20] 超募资金与现金管理 - 超募资金应在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21]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23] 制度适用时间 - 2025年6月15日后完成发行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本制度[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