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办法修订 - 2025年11月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1] 适用对象 - 持股5%以上的股东适用本办法[6] 披露文件类型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7] 定期报告时间要求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13] - 半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13]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13] -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3] 披露责任人 -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财务会计报告披露负责[10] -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责[9] 定期报告审核流程 - 定期报告财务信息需审计委员会审核,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5] - 定期报告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30] - 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审议修改后两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审核披露[31] 定期报告相关规定 - 董事和高管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有异议应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16]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财务数据[16]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16] 业绩预告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8] 需及时披露事项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公司应及时披露[19] - 重大事项披露后,应持续披露进展情况,超约定交付期三个月未完成需公告[20]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超总资产30%,应及时报告并披露[21] - 除董事长、总经理外其他董事、高管无法履职达3个月以上,应及时披露[21] - 公司变更名称、简称等信息,应当立即披露[23]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28] 特定股东义务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承担信息披露义务[25] - 通过接受委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告知委托人情况[29] 关联信息报送 - 公司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29] 内部控制与审计 -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内控制度,相关人员履行保密职责[32]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32] 责任追究 -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将追究责任[35] - 公司确立未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35] 披露媒体与培训 -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为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37] -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37] 时间定义 - “第一时间”指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当日[37] - “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37] 办法执行与解释 -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37]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38] -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38]
华峰铝业(601702) -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