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铝业(601702) -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华峰铝业华峰铝业(SH:601702)2025-11-12 16:47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6]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8]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等程序[10]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经相应程序[11]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1] 表决回避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3]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15] 财务资助与担保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特定关联参股公司除外,且需经相应程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相应程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7] 其他规定 -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关联交易,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17] - 关联交易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达到披露或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处理方式[19] - 与关联人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17]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需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0] - 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发生金融业务,财务公司应具备资质且指标符合规定[23] - 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金融业务以存款本金额度及利息、贷款利息金额中孰高为标准适用规定[21] - 公司与关联人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金融服务协议超3年需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4]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以公司投资、增资、减资金额为计算标准适用规定[26] -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股权资产达披露标准需披露标的公司情况[30] -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价格相比账面值溢价超100%需说明情况[30] - 公司因购买或出售资产可能导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需明确解决方案并在交易完成前解决[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