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铝业(601702) -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华峰铝业华峰铝业(SH:601702)2025-11-12 16:47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为前十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5] - 在持股5%以上或前五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5] - 董事候选人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等不得被提名[9] -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10] - 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满6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10] 独立董事选举与任期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独立董事候选人[12]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13]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续任职不超六年[13] 独立董事职务变动 - 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公司应及时披露理由和依据[14] - 独立董事辞职或被解除致比例不符规定,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14][15] -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他人,公司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21]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特别职权需经专门会议审议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9] - 特定事项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3] 独立董事工作要求 - 每年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8]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应至少保存10年[29] - 应向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说明履职情况[31] - 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应含基本情况、依据、合法合规性等内容[26][27] - 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或弃权票,公司披露决议时应同时披露异议意见[21] - 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32] 股东定义 - 主要股东指持股5%以上或持股不足5%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40] - 中小股东指单独或合计持股未达5%且不担任董高人员的股东[40] 公司对独立董事的支持 - 应为独立董事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34] - 应保障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34] - 应及时发董事会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36] -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有问题可书面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36] - 履职遇阻碍可向董事会说明,仍未解决可向监管报告[36] - 应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等所需费用[35] 制度生效与修改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