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铝业(601702) -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华峰铝业华峰铝业(SH:601702)2025-11-12 16:47

募集资金支取与专户管理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6] - 超募资金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6]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7]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募投项目相关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1]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应重新论证[11]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3] - 募投项目以自筹资金支付后,置换应在6个月内实施[13]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7]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8] 资金使用与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3] - 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5]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额度、期限等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并及时披露信息[16]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4] - 年度审计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4]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4]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公司年报一并披露[25] -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包含存放、管理、使用等多方面情况[26] - 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应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及会计师事务所核查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26] 其他规定 - 应配合保荐机构督导核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资料[26]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未履行三方监管协议应督促整改并报告上交所[26]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控制企业实施适用本办法[28] -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28] - 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8] - 本办法修改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28]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