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音控股(688036) - 《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草案)
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 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