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音控股(688036) - 《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 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 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 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2 | | |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的 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其他相 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