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光(300940) - 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 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 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标准统一, 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 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虽未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