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贝特(688759) -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必贝特必贝特(SH:688759)2025-11-12 18:16

上市相关 - 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1] - 首次公开发行9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发行后股份总数由36003.6657万股变更为45003.6657万股[1] - 发行后注册资本由36003.6657万元变更为45003.6657万元[1] - 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未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1] 章程变更 - 《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3] - 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权[3] - 公司章程中公司住所邮政编码由510000变更为510663[7] 股份限制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首发前股份,存在控制关系或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12个月后可豁免[9]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市一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9] - 核心技术人员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9] 股东权益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10]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法可请求法院认定无效,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内容违法章程可在60日内请求撤销[11]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向法院诉讼[11] 担保规定 -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4]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5]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5] 会议规定 - 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后10日内需给出书面反馈意见,同意则5日内发出通知[16]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16]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7] 董事相关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非独立董事6人、独立董事3人[25] -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25] -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22] 交易审议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须董事会审议[26]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10%以上须董事会审议[26]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10%以上须董事会审议[27] 财务相关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提取[35]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36] - 公司须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