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制度 - 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需执行制度并及时披露信息[3] - 申请担保人需提供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等资料[6] 审批情形 - 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六种情形或资料不充分的不得提供担保[8]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批[9]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0]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0]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0]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0] - 公司一年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由股东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11] 决策权限 - 除特定须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外,其他由董事会按章程规定行使决策权[12] 管理措施 - 公司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并办理担保手续,做好跟踪等工作,及时向审计机构提供对外担保事项[18] -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定期与银行等核对,发现异常及时报告董事会[18] - 公司指派专人关注被担保人情况,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重大事项及时报告董事会[18] 追偿程序 - 被担保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况,公司经办部门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通报董事会[19]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向债务人追偿并通报董事会[19] - 公司发现被担保人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追偿[21] 信息披露 - 公司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内容含相关担保总额及占净资产比例[22] - 担保信息未公开前控制知情者范围,知悉者负有保密义务[22] 责任追究 - 公司对有过错的责任人视情况给予处分,追究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当事人责任[22][24]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自H股在港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5][26]
道通科技(688208) -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