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盛华源(601096)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关联方定义 - 控股股东指持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或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4]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等为公司关联方[6] 资金往来规定 -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得占用公司资金[10] -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等垫支费用、拆借资金等[10] 担保与交易审批 -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1] -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15] 防范机制 -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资金占用及清欠工作第一责任人[15] - 公司设立防范资金占用领导小组,董事长任组长[16] - 公司独立董事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17] 资金清偿 -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原则上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非现金资产清偿[19] 违规处理 - 董事、高管协助纵容侵占资产,董事会视情节处分或提议罢免[22] - 公司或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造成不良影响,对负责人给予处分[23] - 公司或子公司违反制度致投资者损失,对责任人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23] 制度说明 - 制度未尽事宜按证监会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抵触时以有效规定为准[25] - 制度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25]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