丸美生物(603983) -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审计委员会构成 - 由三名非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至少一名为会计或财务专业人士[4] - 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董事会一致[5][7] - 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6] 审计委员会职责 -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委任、更换、薪酬等建议[9] -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督促整改,提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建议[10] - 审阅并监督财务报表及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10] - 评估内部控制有效性,审查并监督相关体系运行[10] -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12] 审计委员会会议 - 至少每年与外部审计机构召开两次会议[14]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按需开临时会议[23] - 召集人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23]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23] - 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23] -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董事会可撤换[24] - 现场会议举手表决,非现场参会委员签字视为同意[26] 其他规定 -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4] - 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必要时可邀请董事及高管[26] - 公司提供必要工作条件,配专门人员或机构负责日常工作[26] - 会议按规定制作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27] - 工作细则经董事会批准,自公司发行H股备案并挂牌交易生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