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关联方[6][7] - 有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10%以上投票权人士是关连人士[9] - 公司层面关连人士可在非全资附属公司股东会个别或共同行使10%以上表决权,该附属公司为关联附属公司[9] 关联交易事项 - 公司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多种事项[15] - 关连交易涵盖购买或出售资产、授出或接受选择权等多种类别[16] 关联交易审议标准 - 应经股东会审议并披露的关联交易标准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12]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21]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21] 其他规定 - 委托理财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23] -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比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23]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应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25] - 连串关连交易在同一个12个月期内进行或完成,或相关交易彼此有关连,应合并计算视作一项交易处理;若属连串资产收购且合并计算或构成反收购行动,合并计算期为24个月[27] 制度相关 - 制度术语含义与公司章程相同[31]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H股股票经备案并在港交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实施[31] - 制度未尽事宜或冲突时以新规定为准[31] - 规则中“以上”“以下”含本数,“过”“不足”“以外”不含本数[31] - 制度解释权属于董事会[32] - 制度时间为二O二五年十一月[33]
丸美生物(603983) -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