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界定 -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10]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10]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金额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 30 万元以上需相关审议并披露[16] - 与关联法人交易 300 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需相关审议并披露[16] - 与关联人交易(为关联人担保除外)3000 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应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9] 关联交易管理流程 - 董事等应向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13] - 财务部年末拟定下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算并提交审议[7] - 各控股子公司年中、年末汇总关联交易数据报财务部[7] - 各职能部门及子、分公司交易前核对是否为关联交易[7] - 董事会办公室等四季度拟定关联人清单并适时调整[7] - 及时通过上交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关联人名单及关系信息[14] 关联担保及资助规定 - 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有条件限制,部分情形不得提供[21]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非关联董事审议并提交股东会,为控股股东等提供需对方反担保[21] 关联共同出资及交易累计原则 - 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公司出资额适用规定[24] - 连续 12 个月内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24] 与关联财务公司交易规定 - 与关联财务公司发生金融业务,财务公司应具备资质且指标符合监管规定[27] - 以存款本金额度及利息、贷款利息金额中孰高适用关联交易规定[28] - 签署金融服务协议超 3 年,每 3 年重新审议披露[28] - 发生关联交易应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并动态评估监督[29] - 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年度业务规模,协议期间每年披露预计业务情况[31] 审计与核查要求 - 会计师事务所每年提交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金融业务专项说明并与年报同步披露[32] - 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每年对金融服务协议等专项核查并与年报同步披露[32] 其他关联交易规定 -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等按投资金额适用规定,关联人单方面增资或减资符合条件需披露[35] - 日常关联交易按不同情况审议披露,超预计金额重新履行程序[37]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 3 年,每 3 年重新审议披露[38] - 向关联人购买或出售资产达披露标准且标的为股权,需披露标的公司情况[40] - 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价相比账面值溢价超 100%,交易对方未承诺需说明原因[40] - 与关联人发生特定交易可免审议披露[43] - 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符合条件可豁免股东会审议[44]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48][49]
亚普股份(603013) - 亚普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