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电器(002045) - 股东会议事规则(待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章 股东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1 第一条 为规范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会运作,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 "《公司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依照《公司 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第四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和数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依法享有同种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五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六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