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意信息(300687) -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赛意信息赛意信息(SZ:300687)2025-11-12 19:47

股东会召开条件与时间 - 年度股东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或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2] -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3] 股东会召集与通知 - 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或审计委员会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后,10日内给出书面反馈意见[3][4] -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5日内发出通知[3][5]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5] - 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5] 股东提案与表决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6]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11]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12] - 单独或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可向股东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议案[13] 会议主持与记录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主持人无法履职时可推举新主持人[10] -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记载出席股东及相关情况[11] 其他规定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不参与表决,其有表决权股份不计入有效总数[13] -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大会等民主形式选举产生[14] - 公司董事会等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股东可提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决定[14]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公司应采用累积投票制[14] -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若变更视为新提案,不能在本次会上表决[15]

赛意信息(300687) -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Reportif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