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对其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论证[11]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对募投项目重新论证[11]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4] - 募投项目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4]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到期收回并公告后才可再次开展[15] 协议签署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6]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日起两周内签新协议并公告[7] 资金使用原则 - 公司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3] - 公司控股股东等不得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3]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9]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19]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9] 闲置资金补充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6] 募投项目变更 -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告并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24] 项目进展核查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7]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注销,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意见并股东会审议[18] 节余资金调配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项目,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人同意[18] 资金用途改变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意见并股东会审议[21] 项目延期实施 - 募投项目延期实施,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人发表意见[22] 审计与核查 -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8]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配合并承担费用[28]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28]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公司年度募集资金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8] 报告披露 - 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29] 责任承担 -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制度致公司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31] 制度适用范围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其他控制企业实施适用本制度[33] 制度修订与生效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34]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和实施[35]
威奥股份(605001)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