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人员与范围 - 信息披露适用于公司董秘等多类人员和机构,含持股5%以上大股东[5] - 公司合并报表内子公司等重大事项视同公司重大事项,参股公司重大事项可能影响股价时应披露[4] 信息披露原则与要求 - 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等原则,不得提前泄露信息[7] - 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原则[11] - 应在指定媒体和网站发布,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其他平台发布[9][10] - 应使用中文文本,同时使用外文文本时以中文为准[14] 信息披露制度与责任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建立,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13]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等多项工作[15] - 应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16] 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7] - 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27]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7] 业绩相关披露 -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应充分披露未盈利成因及影响[24] - 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27]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出现传闻且证券交易异常波动,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财务数据[27] 报告审计要求 - 年度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7] - 中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满足特定情形时应当审计[28] 重大事项披露 - 应在重大事项最先发生的三个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2] - 重大事项难以保密等三种情形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现状及风险因素[33] - 筹划重大事项可暂不披露但最迟在最终决议等时披露[35] - 披露重大事项有进展或变化应及时披露[35] 其他披露情形 -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异常交易应了解因素并披露[36] - 按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披露信息[38] - 三类关联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方式审议和披露[39] - 两类关联交易可申请豁免按关联交易方式审议和披露[39]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重大诉讼仲裁应披露[40] 特殊披露处理 - 拟披露信息符合条件可申请暂缓披露,期限一般不超2个月[42] - 持股5%以上大股东重大事项发生时需通报董事会秘书[45] - 重大事项披露工作须在事件发生二个交易日内公告[45] 日常沟通与责任 - 各部门应每个季度末与董事会办公室沟通反馈日常经营情况[46] -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50] -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披露承担主要责任[50] 培训与实施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53] - 制度所称“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53]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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