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9]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1年,公司应对项目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论证[13]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对项目重新论证[13] 监管协议签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并公告[8]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之日起两周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10] 募集资金存放 -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8] 募集资金使用原则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4] 内部控制与责任 -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相关内部控制制度[5] - 公司董事、高管应督促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维护资金安全,违规视情节处分[6] - 公司控股股东等不得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6]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自筹资金[15]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17]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7] 超募资金使用限制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补充后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18]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21]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2]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22] 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等[24]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地点,不视为改变用途[25] 新募投项目要求 - 新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需进行可行性分析[26] 资金记录与检查 - 公司会计部门应设台账记录募集资金支出和项目投入情况[29]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9] 报告与核查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9] -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30] -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30]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30]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一次现场调查[31]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提交披露[31] - 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31] -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包含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等多方面情况[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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