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决策 - 总经理办公会可决定与关联自然人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低于300万元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0.5%的关联交易[16] - 与关联自然人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值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6]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7] 关联交易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审议[18]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19] 关联关系管理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应将关联关系告知公司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13] - 审计委员会确认关联人名单并向董事会报告[13] - 公司应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更新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13] 财务资助与担保 - 公司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0]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决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21] 交易金额计算与期限 - 委托理财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期限内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22]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特定关联交易按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关联交易金额[22] - 已按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23] 关联交易协议 - 公司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定价政策,主要条款重大变化需按变更后金额重新审批[25]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特定日常关联交易,已执行协议主要条款未变在年报和半年报披露,变化或续签需重新审议[28] - 公司可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出预计金额需重新审议披露[29]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9] 信息披露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特定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31]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信息为国家秘密,按规定披露或履行义务可能违法或危害国家安全,可按规定豁免披露[32] - 拟披露信息为商业秘密等,按规定披露或履行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等,可按规定暂缓或豁免披露[32] - 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应满足相关信息未泄露、内幕信息知情人书面承诺保密、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异常波动的条件[32] -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消除,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情况[33] -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33] - 公司应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有关内容[33] 其他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涉及的相关义务、披露和审议标准,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重大交易规定[34] - 本办法所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子女及其配偶等[36] -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36] -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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