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科技(000777) - 担保管理规定
中核科技中核科技(SZ:000777)2025-11-14 19:17

担保管理规定 - 融资类担保按担保计划明细从严管理,履约类担保按单位汇总额度管理[7] - 公司对外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合并净资产40%,单户企业融资担保额不得超本企业净资产50%[9] - 原则上不为资产负债率超85%的企业提供担保[9] - 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超70%,原则上应由其为新增担保提供反担保措施[9] 担保费用标准 - 资信评级AAA及以上,融资类和履约类担保费用收取比例(每年)均为1‰[11] - 资信评级AA+,融资类担保费用收取比例(每年)为2‰,履约类为1.5‰[11] - 资信评级AA,融资类担保费用收取比例(每年)为3.5‰,履约类为2‰[11] - 资信评级AA以下,融资类担保费用收取比例(每年)不低于5‰,履约类不低于3‰[11] 管理部门职责 - 公司财务部是对外担保归口管理部门,审计与法务部负责审核担保合法性、合规性[5][6] 担保费用收取 - 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或有股权关系成员单位担保,原则上应收取担保费用[11] 担保计划编制 - 公司每年10月启动下一年度担保计划编制工作,11月做好相关计划、统计、审核及汇总上报工作[16] 股东会审议情形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经股东会审议[20]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需经股东会审议[20] - 按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达或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需经股东会审议[20]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会审议[20] 担保计划调整审批 - 年度担保计划调整后,总额超出原计划总额控制指标的,经党委会前置审议、内部审批后,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17] - 年度担保计划调整后,总额不超出原计划总额控制指标的,可在年度批复额度内调剂,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后,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17] 担保审批与披露 -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决议,及时对外披露[20] - 借款担保无论数额大小,担保方案需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后,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22] - 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29] -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等关联方担保议案,由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29] - 股东会审议连续12个月内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由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股东通过[29] 担保风险应对 - 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况,公司应及时披露信息[31] - 公司应每月获取被担保人业务回款及现金流情况[33] - 中核科技应按月逐级复核上报月度担保执行汇总情况表,每年12月20日前报告特殊担保事项执行及风险应对情况[35] - 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况,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36]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及时向债务人追偿[36] - 主合同债权人转让债权,公司拒绝对增加义务承担责任[38]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相关部门应提请参加破产财产分配[39] 担保档案管理 - 公司对外担保档案管理应与对外担保同步进行,收集各环节文件资料[40] - 担保合同订立后,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担保文件并登记备案,定期整理归档等[42] - 子公司经批准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将复印件交公司财务部备案[43] 责任追究 -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违规致使发生特定情形造成损失,应追究责任[42] - 违规情形包括违规担保、监管不力、擅自担保等[42] 办法实施与解释 -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原办法(版次:2)废止[45] -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45] 参考依据 - 参考依据包括《民法典》《公司法》等多项法规和通知[46] - 参考依据涉及中核财发〔2021〕177号等公司相关文件[47] - 参考依据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指引(2025年修订)[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