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报告标准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2]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10]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一千万元需报告[10]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一千万元需报告[10]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一百万元需报告[10]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一千万元需报告[10]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一百万元需报告[10]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三十万元的交易需报告[11]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的交易需报告[12] - 涉案金额超一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诉讼、仲裁需报告[12] - 公司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对当期损益影响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比例达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一百万元需及时披露[14] 信息报告人员 - 董事会秘书为对外信息披露责任人,各部门负责向其报告规定信息[17]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为联络人[17] 信息报告流程 -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信息进展,出现特定情形需第一时间报告[19]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传递需经报告、编写审核、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评估、董事长审定或董事会会议审批等程序[20] 信息报告方式 -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通知义务可用电话、传真或邮件通知董事会秘书[21] 信息报告责任 -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应报告信息详细情况,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如实说明[21] - 公司子公司及各部门第一责任人对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1] 违规处罚与制度实施 - 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将给予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处罚[23]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6]
马可波罗(001386)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