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星(603978)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1月修订)
深圳新星深圳新星(SH:603978)2025-11-17 18:31

募集资金协议与监管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等签三方监管协议[8]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募资净额20%时应通知保荐人等[9]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9] 募集资金检查与论证 - 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12]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13] - 超过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募资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13] 募投项目实施与置换 - 公司募投项目延期实施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相关情况[15]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资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5]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付困难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5] - 置换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等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15]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9]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8] 资金使用限制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超12个月[17]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6] 报告编制与审计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6] - 年度审计时,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6] 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3]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由董事会决议,无需股东会审议[23] 超募资金投资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及新项目,需披露项目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19] 配合与核查 - 公司应配合保荐机构督导核查及会计师审计,提供募集资金相关资料[28]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7]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要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7] 报告披露与违规处理 - 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27] - 专项核查报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等[27][29] - 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董事会应公告违规情形、后果及措施[27]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异常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交易所及监管部门报告[27] 办法相关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1] -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32] -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