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星(603978)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关联方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4]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4]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低于30万、法人低于300万或净资产0.5%,总经理办公会审议[13]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以上、法人超300万且超净资产0.5%,董事会审议披露[14] - 与关联方交易超3000万且超净资产5%,披露报告并股东会审议[14] 重大关联交易 - 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可聘中介出报告[22] - 股东会批准的重大关联交易,除日常经营外应聘请中介评估或审计[23] 其他规定 - 各层级审议表决关联交易遵守回避制度[18] - 需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原则事前批准,未批60日内确认[27] - 未按程序批准的关联交易不得执行,已执行未获批准公司有权终止[28] - 公司为关联人或小股东担保,董事会审议后股东会表决,相关股东回避[18]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管10年[20]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