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9] 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1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预计收益等[16]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6] 协议签订 -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在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9] 审议事项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有资金等8种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14]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4] 资金存放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超募资金也应专户管理[9] 人员职责 - 公司财务部负责募集资金日常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相关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总经理负责项目立项等[4] 制度建设 - 公司应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使用募集资金[5] 资金安全与用途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擅自或变相改变用途[4] 资金置换 - 募集资金置换需在转入专项账户后6个月内实施[17] 节余资金使用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程序[19]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9] 现金管理与补充流动资金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20]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22] 超募资金计划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25] 用途变更审议 - 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等情形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需股东会审议[27] 用途变更界定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29] 检查与核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检查一次[31]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编制专项报告披露[31] 投资计划调整 - 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32] 专项审核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32] 鉴证结论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披露[32] 保荐机构核查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33]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3] 特定结论处理 - 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33] 配合工作 - 公司应配合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提供必要资料[33] 人员责任 - 公司董事等相关人员应督促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不得参与改变用途[35] 违规处理 -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制度,公司视情节给予处分,造成损失追究法律责任[35] 制度解释与生效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37]
联合动力(301656)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