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胶股份(301283) -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聚胶股份聚胶股份(SZ:301283)2025-11-17 18:46

募集资金存放与支取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12]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支取超5000万元或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13]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不得他用[11] 资金使用与管理 - 募投项目资金使用有差异需解释原因[17]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报告[20] - 超前次募投期限且投入未达50%需重新论证[21] - 募集资金用作特定事项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21][22]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6个月内进行[23]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23] - 补充流动资金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25] - 使用超募资金应在募投项目结项时明确计划[26]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27] 监督与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34] - 当年使用募集资金应聘请会计师专项审核[36] - 鉴证结论异常董事会应分析整改[36]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并出具报告[37] - 公司应披露专项核查结论[37] - 保荐机构对特定鉴证结论需分析核查[37] - 保荐机构发现异常应报告深交所[38] 其他规定 - 制度经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40][42] - 《监管规则》实施前后超募资金适用不同规则[41]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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