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人认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被认定为关联人[6][8] 关联交易事项 - 公司关联交易含购买或出售资产等多类事项[9] 关联交易限制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除外[9] 关联交易定价 - 关联交易定价可参考政府定价、指导价、第三方市场价格等[14] 关联交易审批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低于300万元或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由总经理批准[14]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5] - 与关联人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提供审计或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15]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15]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进行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审批规定[17] - 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8] 会议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22] -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作决议,普通决议由出席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22] 日常关联交易 - 公司可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并履行审议程序,超出预计金额应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义务[23]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期限超三年,应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23] 豁免情况 - 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交易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23] - 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证券等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方式履行义务[26] 子公司规定 -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等适用本制度规定[26] 制度相关 - 本制度制定及修改由董事会负责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自股东会决议通过生效[26]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5]
聚胶股份(301283) -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