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城投(600773) -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1 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 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 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 间债券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 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 债券市场自律处分规则》及《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 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