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宇药业(300199) -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提 1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由独立董事 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经董事会批准产生。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 ...